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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后尚未过户就遇到征收,征收补偿款归谁呢?


前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如果房屋转让后尚未过户,这时候遇到了征收,那么补偿款应该归谁呢?

小王有一套房屋,小李与小王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小王名下的房屋卖给了小李,房屋已经交付给小李使用,但是双方一致未办理过户。几年后,政府进行危旧房改造,该房屋位于改造区域内,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将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但谁才是房屋补偿款的获得人,小王与小李发生了争议。小王认为房屋尚未过户,按照规定,房屋产权证上的人才是真正的产权人,所以房屋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小李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额房款,且实际使用多年,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获得补偿款。

一、本案中,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小王的名字,虽然将房屋卖给了小李,小李也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但是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小王。

二、本案中,房屋补偿协议应该与谁签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所以,本案中小王是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与小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案中,小李有哪些权益呢?

1、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小李不能再要求小王进行房屋过户。

房屋买卖,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且配合买受人进行房屋过户,但是本案中,小李购买房屋后,双方一致没有办理过户,而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小李已经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故不能再要求将房屋过户。

2、小李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所有权人有获得补偿款的权益,且征收会导致房屋产权的灭失,小王无法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小李,小李可以选择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小李如果不想解除合同,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也就是征收补偿款。也就是说,虽然小李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且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也由小王签订,但是小李可以要求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综上所述,房屋转让尚未办理过户就遇到征收的,房屋补偿协议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但是受让人可以根据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要求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本文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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