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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我还能有救济途径么?

在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因为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进行全面了解,为配合政府工作就草率地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后发现补偿不合理或遗漏补偿,却不知如何救济。今天,美泰律师带您看看若对签订协议有异议,怎么操作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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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具有行政属性及协议属性,被征收人若认为协议补偿不合理,可以适用1年的合同撤销权行使时间,即被征收人可在签订合同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安置合同。


二、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对于签订超过一年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确认协议无效的方式,由于补偿安置协议的两面性,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进行判定,同时也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三、起诉遗漏补偿部分

对于存在房屋面积遗漏补偿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先与征收部门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遗漏面积进行补偿,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美泰律师为您列举的主要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签订补偿协议的救济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若签订协议后对于协议存在异议,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超过时效导致维权困难。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而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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