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拆迁专题

返回列表页

二审中对方提出新观点新证据?先看看合不合法!

导语

美泰律师团队在帮客户打行政官司时,二审过程中,经常看到对方上诉人的上诉状中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这个观点在一审过程中原告方、被告方、法官都完全没有提及过。这个时候,当事人会很慌张,问我们针对新观点该怎么办?
图片


律师分析
这个时候,我们告诉当事人先不要着急,既然有新观点,那么新观点有没有对应新证据?因为在任何诉讼中,观点都要有证据进行支撑,不然在庭中未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该观点也无法被支撑,无法被法院采纳。

如果我们收到的只是一张孤零零的上诉状,那么显然该观点没有证据来支撑,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该观点直接反驳或者要求其提供证据支持即可,对方对自己的观点要有证明责任。如果他们主张一审中的证据可以用来支持该观点,那么我们可以告知其一审中,在我方陈述相关事实时,对方没有对明显对他们有利的观点进行论述或反驳我们,已经构成了对方自认行为。

如果我们收到的上诉状中,后附着用以支持的新证据,那么我们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这两个法条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新证据都合法的,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来说。因为行政案件,原告都是老百姓,被告是行政机关,他们做出行政行为前,都应当充分做出调查才能做出行政决定的,因此证据应当早就固定好了。因此,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二审的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大概率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他们提供的不合法的新证据是不能被二审法院采纳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二审中发现行政机关出现了新观点和新证据,我们的一般应对思路和对应的法律规定,不要慌张,要先分析其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然后发现可能很棘手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