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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教你这么做!

导语

美泰律师团队在实际办案中,经常会收到当事人的询问:“打官司能不能让对方出我们的律师费啊?”一般当事人提出了这个诉求,我们酌情在起诉状里提出来,那么我们今天来仔细看一下,法律规定里关于律师费的赔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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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针对律师费的法律规定很少,一般我们引用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情况。但是现实中,我们律所处理的大多数行政诉讼,即我们的诉讼相对方多为政府机关,由于政府部门的不合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想要政府部门承担律师费,我们一般只要评估当事人是无过错方,即符合“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对方或当事人直接损失的情况”,我们就会帮助我们的当事人在赔偿请求中加上要求政府部门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实际审判中,这律师费能否被法院支持,还是要看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只是诉状中提出了这个诉讼请求,但是案件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政府部门属于上述情形,即“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情况”,那么法院也会不予支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要求诉讼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如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是很难被支持的。

最近几年,老百姓在行政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由政府部门来负担的理念,也随着相关案例的增多变得越来越流行。现在不仅仅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度大小,酌情判决败诉方是否承担律师费,在和政府部门的调解过程中,这个理念也落实的越来越多。比如下图,就是一个还没走到诉讼程序,就调解结案并且政府负担律师费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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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来,我国法律规定在律师费的承担和分配问题上,是在逐渐发展,越来越合理的,在2016年之前,没有成熟的法规来规定律师费的分配,而为了规避、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避免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这个法规发挥了其在诉讼中应有的作用。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法律规定来细化“律师费”的分配问题,更多的保护无辜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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