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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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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但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够起诉征收行为,诉讼中(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法院如何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河南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后形成部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提起诉讼的相关问题


关于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后,还能否就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行为后进行补偿,当事人通过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方式获得补偿后,对行政机关先前的征收行为不再具有可诉的利益,对其起诉原则上裁定驳回。当事人若认为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可以通过诉请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的方式寻求救济。


关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认识不准确,不能正确表达诉求,如既要求撤销又要求确认无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把补偿安置协议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认为就行政协议的救济也和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一样,可以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再提起赔偿诉讼的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如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关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

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若协议的签订方是具体负责实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部门,以具体负责实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部门为被告。村委会等非行政机关或部门按照具体负责实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制定的征拆安置方案,与被征拆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受具体负责实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委托,仍然以具体负责实施征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部门为被告。人民法院认为村委会等非行政机关或部门参加诉讼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依职权予以追加为第三人。


关于补偿安置协议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当事人因补偿安置协议引起的行政争议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以补偿安置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问题。

原告对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者因协议未履行、未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对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行政协议受理的,不宜否定其合法性。

关于法院审理中的问题


关于原告诉请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诉请支付违约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审查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违约金、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都需以协议有效为前提。故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首先审查协议的效力。审查协议的效力,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缺少附属物补偿等法定补偿内容的,当事人诉请撤销,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尊重。协议缺少附属物补偿等法定补偿内容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补偿诉讼主张权利。但协议排除了当事人可以就缺少的法定补偿内容另行主张,原告诉请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协议。


关于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作出单方解除行为,程序上要求的问题。

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对补偿安置协议作出单方解除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该单方解除行为作为传统的行政行为,若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原告诉请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以协议已被解除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协议已被解除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确实已被解除或撤销的.应就被告的解除或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或撤销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或撤销行为违法,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美泰律师提醒

对上述问题的了解有益于应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做到细节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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