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拆迁专题

返回列表页

村官不作为?教你怎么罢免他!

导读
微信图片_20230615154511.png

在农村,村干部作为基层管理人员,虽然是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在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罔顾村民利益的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很多村民心里苦但无处可说。其实罢免村干部是个有效的手段,但是具体怎么操作,又有什么后果,让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罢免村干部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需要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村干部的要求。写明罢免要求、罢免理由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罢免村干部的具体程序


 第一,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村干部的要求。

第二,写明罢免要求、罢免理由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

第五,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七,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罢免理由,并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九,表决需要选民过半数投票,需要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一,罢免结果要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村干部被罢免后空缺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

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法律依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罢免村干部后被报复怎么办


无论罢免要求是否通过,村民遭到打击报复都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1997年鸥海区梧埏镇寮东村,政府给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金,村委会只发给村民一部分,多余部分被划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吴锡铭领着其他村民和村委会交涉,但却被当时的主任顶了回来,他决定走法律途径。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经过两小时的投票、3小时的计票,寮东村有了结果:参加投票的1295人中,1122人同意罢免村委会主任。1999年9月15日,经村民“海选”,吴锡铭以852票当选为寮东村委会首任直选主任。


2001年鹿城区城郊乡水心村本届村委会成员原有五人。因不满意村官的所作所为,同年七月,水心村村民召开村民大会,经投票表决依法罢免了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内的原四名村委会成员,只剩下一名委员。水心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为四百五十九人,大会实际收到选票四百四十一张。新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都以大大超过半数的高票当选。

美泰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村干部的权利来源于村民,不干实事,村民就可以罢免他。

END
END
END
END
END
二维码.jpg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