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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给村集体还是给村民?

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些被征收的农民就会据此被告知宅基地部分不予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直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农民个人无关。这样合理吗?当然不!既然宅基地如此特殊,那么征收农村宅基地该怎么补偿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每个单独的农村村民构成

首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应有之义。具体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每个单独的农村村民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上是农村村民整体权益的代言者,这也是现有法律规定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规定为农村村民所有的原因所在。

2、村民原则上应当获得相应的宅基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因此,农村村民原则上应当获得相应的宅基地补偿款,这也符合以人为本、保障户有所居的基本要求。

 

3.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对宅基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号《行政裁定书》中写明,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权属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多个权利。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立,其中使用权依法应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归于农村村民个人所有。故“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结语:虽然关于农村宅地补偿款在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如何分配,并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标准全国不统一,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需要结合当地比例进行分配,但被征收的村民一定有获得宅基地补偿款的权利,绝不是全部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在实际征收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忙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协助维权,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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