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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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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如果存在可撤销和无效的事由则可以,让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

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非法定主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必须是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非房屋征收部门,如建设单位等,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非被征收人(包括无权代理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对象必须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即包括公房承租人、经租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经营房屋承租人。


房屋性质认定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按性质可依产权证书或房屋登记簿为准,进行确定。如果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房屋价值认定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房屋面积及土地面积,新旧程序等因素。


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没有使用正确的评估方法作出的评估报告,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可能出现错误,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委托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评估方法,不同的房屋,评估方法是不同的。如果评估报告没有使用正确的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评估报告无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有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评估资格,违背上述规定,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报告无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有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评估资格,评估项目要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如果出现补偿标准的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定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没有相关规划等政策依据的安置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美泰律师提醒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但又无法具体分析,一定要尽快让律师介入,上述情形都存在处理期限,犹豫只会错过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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