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在房屋拆迁中,遭遇不公正对待或拆迁补偿款项给付金额和方式不合理时,老百姓总是会感到无助与惧怕,此时更多的是多方打听寻找申诉不公的途径。
最先想到的是自己找拆迁的人谈,强调自己补偿低希望多给一些,来争取提高补偿。其次是以信访、上访的方式来维权,这种维权方式成本也较低,就会一人或者多人一起行动。更甚者大家群体拉横幅在政府门口维权,有的人觉得这样政府能更加重视,更有影响力可以更快的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不信赖法律程序、司法途径来维权的可能性,对行政诉讼方面也知之甚少,认为会官官相护不可能赢过政府。
但在长期实操案例与各地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因为常年上访而耽误了相关法律程序时效的问题,得不偿失。下面就给大家讲讲要注意的点,希望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1、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的,务必要掌握好度。
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方式还有两方面不可取:第一,双方不受在同等地位上的谈判,而是拆迁部门碾压老百姓的气氛中,这能谈出什么好的结果吗?明明觉得不公平不合理了,是应该老百姓得到的利益,却变成了求爷爷告奶奶的。第二,太过于信赖当地政府某些人员的表现,当他们表现出老好人的一面时,说出,会考虑考虑会认真对待等词语时,老百姓就抱有了幻想,也许能解决~~,从此一拖再拖。
2、信访、上访,是基层群众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逐级上访,这就造成了“信访难,难信访”,时间漫长。《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就是如果你对基于信访程序作出的答复有异议,权利人是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寻求救济的。
最重要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具体行政行为对你做出之日起,如果你未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于你的起诉是不予受理的,这就意味着尽管你对该行政行为有异议,也就是再想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就会难上加难,很多当事人也就因此穷尽了救济途径。
3、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是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搭配、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有效尽快的解决被拆迁人所需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