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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如何审查?

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决定中有关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审查都需要注意什么?请参看最高法谢正亭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谢正亭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于2017718日作出的洪新征字(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01号征收决定),以市场价格为标准重新审核评估,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既已认定01号征收决定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就应当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作出撤销判决,而不是以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拒绝作出撤销判决;2.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把涉案房屋征收定性为公共利益、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但不论是从土地利用性质还是目前相关住宅的质量、环境和配套设施看,均不属于公共利益、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范畴,涉案房屋征收实为借旧城改造之名从事商业开发;3.南昌市政府、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藐视法律,滥用公权,逼迫征迁,而原审法院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却未作调查,明显存在包庇;4.红谷滩新区管委会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华而不实,确定的评估价格无法让被征收居民购买相同类似的房屋,政府强买强卖,违反商品价格竞争原则,严重侵害该地块居民的利益。

 

二、最高法观点

1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地块系作为棚户区改造纳入南昌市政府2017年工作计划,依法属于《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范畴;其次,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把各县区棚户区改造列入城市再造工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文件,表明棚户区改造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最后,从征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表明大多数人同意改建方案,可视为相关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据此,再审申请人有关涉案地块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

2关于补偿标准的审查。从原审法院的审查情况看,目前尚无确切证据表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时周边同类房地产的一般市场价值,故针对再审申请人对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之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征收决定附件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所载的补偿安置价格通常是征收区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平均价格,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合法性、正当性作出一般性判断。而从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看,其后由评估机构在入户调查基础上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对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产生更为直接影响的最为重要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如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不服,除可依法申请复估或者申请鉴定外,仍可通过起诉征收人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据此签订的补偿协议寻求司法救济。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房屋征收决定中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审查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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