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最高法:上访人与行政机关签署的“息诉罢访”协议可诉吗?

征地拆迁维权的老百姓走过很多路,其中最为曲折蜿蜒又漫长的路大约就是上访了。老百姓有问题去找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以期求得好结果的方法由来已久,但是也问题频出。有些被征收人反应问题之后,政府确实给了积极的应答,并且给了好的承诺,并和上访人签署协议,约定解决上访人的问题,但是上访人要保证“息诉罢访”,即未来不再上访也不起诉。如果最后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我们可以就“息诉罢访”协议起诉吗?请参看最高法韩甲文诉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一、案情简介

民意乡建国村韩甲文土地承包权纠纷败诉一事,多次到市、省、国家等有关部门上访。肇源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成工作组对韩甲文上访诉求进行调查,确定韩甲文承包土地为600亩,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测算,给予韩甲文补偿。经双方共同协商,201147日,韩甲文与肇源县政府签订《协议书》,达成如下补偿协议:一、经肇源县政府测算决定给韩甲文补偿人民币158.4万元;二、韩甲文收到158.4万元补偿款后,自愿放弃2001415日与民意乡建国村签订的“马场地”合同,不再经营使用;对处理“马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部门所做的一切公务行为,不再上访诉求,息诉罢访;三、县派民意乡维稳工作组协调资金158.4万元支付给韩甲文,作为韩甲文2001415日与建国村承包“马场地”未履行11年经营使用权及发生纠纷等所有费用一次性补偿;四、韩甲文必须将民意乡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交给肇源县政府,不再主张土地经营权证书中600亩土地的经营权,放弃主张承包合同签订后未经营承包合同标的亩数造成损失的权利;五、韩甲文必须与民意乡建国村签订解除200145日签订的“马场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六、县派民意乡维稳工作组于4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韩甲文158.4万元补偿款。如韩甲文不履行协议,必须退还该补偿款,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主张索要此款。2011413日,韩甲文收到了肇源县政府给付的158.4万元。同日,韩甲文在“撤回信访诉求申请书”中写明“同意处理意见”并签字。2015年,韩甲文以《协议书》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为由,提起诉讼。

 

二、关于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一是协议一方恒定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三是协议事项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四是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五是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可诉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