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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房屋价值评估一定要知道这些!

导读:美泰律所经常接到征地拆迁的朋友们的咨询,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房屋到底值多少钱,补偿多少是合理的,其实呢,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应该有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过专业的评估来进行确认。大家对此可能并不了解,从而在无形中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那么针对房屋价值评估您需要知道哪些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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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就擅自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二、评估的方法

(1)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测定。

(2)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3)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4)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三、评估报告的签收。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可以签字,且应该妥善保存评估报告。此处的签字仅仅代表收到被征收人收到了评估报告,并不代表认可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大家不放心,可以在签字时备注“不认可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中可能包含有对被征收人维权有利的内容,切勿遗失或损毁。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要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是不合法的,如果房屋评估中存在上述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拒绝签字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综上,老百姓一定要知道关于上述房屋价值评估的这些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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