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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确定了!这样的无证房屋也应予以补偿!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拆迁项目的增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拆迁房屋没有房产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从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遭强制拆除,以致于被拆迁人得不到任何补偿。而被拆迁人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这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嘛?

案例分析:

潘玉民房屋建设于1976年,涉案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沙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案涉无产籍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亦系潘玉民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于洪区政府没有经过调查、认定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以补偿,潘玉民特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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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院观点:

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美泰律师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无证房并不等于违法建筑,被拆迁人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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