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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可以被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行政机关如何正确解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有效保障协议相对被拆迁人的权利呢?

 

一、看行政协议的约定和法定解约条件是否成立

此为行政协议的效力性审查。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看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相应职权

行政机关是否具备协议解除权,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一般来说,签订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为有权解除协议的行政机关。但是,不排除签订协议时存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情形;也不排除协议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的情形,作为实际履行者,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成为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主体。

 

三、看解约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民事合同中,合同主体在解除合同时有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行政协议而言,该条款同样应予适用,行政机关在享有强制解除协议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告知对方解除协议的原因及能否采取措施予以克服,以保证对方的陈述申辩、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等权利,进而体现出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体现出比民商事合同更加严苛的注意义务。对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行政机关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履行的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否则解约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其他行政协议类型虽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应遵循《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对协议相对方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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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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