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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明确:行政机关指令企业采取的断电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能够尽快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会通过采取断水断电的行为,促使被征收人尽快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说明了不得通过断水断电或其他暴力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因此,对于断电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案情介绍:

原告是经营承包地为生的农民。2017年5月3日供电站断电,致1千多亩水田中的秧苗失去水利灌溉。原告认为若政府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政府并非是法定征收农用地的具体实施职能部门,以断电破坏农业生产的方式,强迫原告服从其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认为该断电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该断电行为是供电部门实施的,因此该断电行为并不属于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征收人缺乏了相应的实施根据,均予以驳回。

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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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被上诉人对原审上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审被上诉人为加快拆迁进度,指令企业对原审上诉人采取断电行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辅助行为是行政职权运作的表现,而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实质上也区别了行政行为还是企业的民事行为。因此,原审上诉人认为原审被上诉人的断电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将辅助行为认定为企业民事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断水断电行为系政府授意实施,虽实施主体为供电部门,但实质上应认定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了断水断电等暴力逼迫搬迁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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