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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论了!投诉举报类案件怎么审?

【导读】近日,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行政审判专题研讨会在闵行法院召开。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闵行法院承办,会议聚焦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及裁判思路展开。那么法院在受理投诉举报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会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和审查呢?下文将对此次会议的核心要点逐一展开分析总结。


20211227

 

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合法权益的判定。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予以了采用,这也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判定一个利益是否是值得保护应从相应规范目的出发,保护的利益应系个别主体的特定利益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时所特别考虑、对待,该利益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基础。如仅系基于公共利益或反射利益,则原则上不应赋予原告资格。

结合到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向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符合上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未规定针对投诉举报具体的处理和回复程序,行政机关处理所作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形,在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对于尚未得出最终结论的过程性答复,包括告知分流、移送的答复,原则上不可诉;

2、对于有实质内容的答复是否赋予投诉人投诉,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答复背后有决定或行为的,可释明原告对决定或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从而实质解决争议问题;对于拒绝性的答复,行政机关并未作出处分性决定,投诉人可以主张撤销答复;

3、对于投诉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过处理后又重复投诉事项的答复,以及行政机关已经完整满足了投诉请求的答复,原则上均不可诉。

第二种情形,在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在行政机关对举报已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举报人的上述举报权利已经得到保障,不具有可诉性;

2、如答复是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则应结合原告的举报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如果基于原告的主张即可判断其举报存在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无法据以启动调查,或者属于重复举报等明显不符合举报条件的情形,则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在原告能够证明其举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案件可以考虑进入实体审理,以判断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受理是否有正当理由。

 

三、实体审查投诉举报答复时,司法审查范围和介入深度;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对投诉举报内容已逐项作出答复要进行对应审查,不应遗漏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要点

其次,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若答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要介入审查并作出实体判断。对于有证据证明处理结论明显存在认定上的偏差,要予以干预

最后,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对个人权益无明显影响的问题,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调查和答复。

 

四、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已作出答复或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履行职责,应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对投诉(申请)进行处理的,法院可予准许

2、行政机关作出影响投诉举报人实体性权益的答复或决定时,实质上有了“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投诉处理职责,当事人宜针对答复或决定提起诉讼。

 

美泰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向有监督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投诉或举报,但此时务必注意,对于受理的主体和提出具体的请求及其事实理由等都应当经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否则最终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后可能都难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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