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当然法律并未排除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理呢?请参看最高法杨立平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杨立平向西城区政府的副区长姜立光邮寄信件,其提交的信件信封上写明“内附:检举信、证据目录”,西城区政府收到该信件后将信件转至信访部门。杨立平认为西城区政府未提供将信件转办的手续和登记。原审裁定中“未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设机构提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写区长收。
二、最高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当然法律并未排除将申请直接邮寄给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复议受理范围,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转交给其法制机构办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杨立平向西城区政府的副区长姜立光邮寄信件,其提交的信件信封上写明“内附:检举信、证据目录”,西城区政府收到该信件后将信件转至信访部门。虽然其陈述内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从相关证据看,不能证明其信件中包含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仅能看出其邮寄的是举报材料,故西城区政府将其信件转交信访部门处理,并无不当。因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杨立平起诉亦无不当。裁定驳回杨立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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