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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定救济期限内,房屋不得被强制拆除

前言: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深刻影响着权利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甚至是生活水平。有些人奋斗半生,不过也只是为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因此即使权利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法律保障其应有的权利。

拆除房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每一套不动产房屋的建设、获得所有权等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体制。在建设房屋之前,需要取得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例如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在房屋建成之后,经过依法登记才算确立了法律认可的“身份”证明。

在我国房屋建设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证”建筑,没有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些建筑会影响当地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风貌,需要通过认定违法建筑来实施拆除行为。

然在认定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的实践中,当地执法部门往往急于求成,注重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成果”,却故意忽视建筑物权利人的权利保障,不能按照合法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程序处分违法建筑。更甚者,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证建筑,因无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产权证明,当地执法部门将建筑物的权利人排除在对该建筑物作出处罚并强制拆除行为之外,否认建筑物权利人对建筑物享有的权利。

法律给予权利人救济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众所周知,权利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有60天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起诉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强制拆除权利人房屋的行为。

该法律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实践中也坚决予以适用,在(2019)最高法行再228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保障建筑物权利人享有法定救济期限的权利。

律师建议

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要求限期拆除时,如果认为该认定事实和处罚方式不合法不妥当,应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地执法部门急功近利,违法实施强拆房屋行为,更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让违法者接受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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