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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拆迁中被认定为危房的注意事项!


导读:我们律所近期接到咨询,李先生家的房子面临拆迁,没等到安置补偿,却等到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被强制拆除了,李先生很不能理解自己正常居住的房子怎么忽然就变成危房了,其实这属于以拆危代拆迁,是拆迁过程中很常见的一种套路,危房不是随意就能认定的,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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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认定的主体。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认定危房,居委会、街道办等单位是没有权力擅自认定并强制拆除所谓的危房的。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

根据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一般只能是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若在房屋所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街道办、居委会等单位申请危房鉴定是违法的。

三、危房鉴定机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危房鉴定机构应该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若果是普通企业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违法。

四、危房拆除的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在房屋被认定为需要拆除的危房后,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制定拆除实施方案、张贴公示危房通知、召开听证会、发布公告、催告等程序后,方可对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拆除。未经以上程序径行将房屋拆除的,是违法的强拆程序。

五、不能将危房拆除法律关系和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混同。

房屋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目的是为了实施征收,在征收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项目的不同房屋应适用同一行政程序予以拆除。如果在启动征收程序后,征收方对有的房屋按照搬迁方案补偿后拆除,对有的房屋却以拆除“危房”名义拆除,二者适用不同程序拆除,显然不当,是将危房拆除法律关系和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相混同,违法。

综上,以拆危代拆迁是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达成拆迁目的的一种惯用手段,如果您的房屋在征收中被认定为危房,要注意以上几点,及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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