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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有查处违法征收职责吗?

省政府有没有查处违法征收的职责,需要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征收集体土地区别开来,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根据后果依法处理。

如上述规定,如果是市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其直接上一级政府便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同时,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等,并没有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所以如果是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原则上也是可以由省政府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

二、征收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省级政府的规定只有一处,即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需要省级政府办理农用地审批。而在征收集体土地中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

根据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法律没有授予省级政府查处集体土地征收的查处职责,因此省政府不具有查处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存在的违法征收行为。

在案例实践中,省政府往往距征收项目较远,不了解房屋征收的实际工作,因此难以切实履行监督、查处职责。

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权力机关,依法负有对征收集体土地程序中存在的违法征收行为履行监督、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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