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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逼签?强拆?不用怕!了解原则好应对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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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中,法律大部分规定都在尽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设置的一些征收原则是保证合法征收的底线。在征收中,法律大部分规定都在尽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设置的一些征收原则是保证合法征收的底线。合理利用这些原则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原则

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公共利益”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征收行为虽然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但实质却是商业开发,最终受益的是某些个人利益,而公共利益却并没有得到体现,这样的征收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那么“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这也是法律赋予咱们的第一道保障。当遇到征收拆迁时,首先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其目的的正当性存在质疑,一定要依法维权。

无公告不征收原则

无公告不征收,公告是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没有经过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告知,征收拆迁不得向前推动。

实践中,有的人遇到的征收项目,连最初的、最基本的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都没有见到,这样的征收行为通常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文件,如果征收方没有任何经过公示的文件,这十有八九是违法的。


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原则

一直以来国家均强调征收拆迁应当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谈补偿时,要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要以1:1为最低比例,补偿不得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准。

清楚法定的补偿的标准,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关于补偿的法律规定,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预期。对于不合理的补偿千万不要签字,任何人都有权拒绝在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字。而且不合理的补偿往往都涉及违法的征收行为,只要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就能让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应当充分地尊重被征收人的这一权利。实践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又或者是两种方式的结合,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征收方就没有理由拒绝。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后,完成安置补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要求被征收人提前搬走,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严重违法的,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事实上如果如果在谈补偿条件之前,房子和产权证件就已经不在了,这样相当于谈判筹码与主动权的丧失,对自身而言极为不利。征收方一定要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规定进行拆迁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


禁止违法方式逼迁原则

补偿谈不拢了就对拆迁户实施断水断电,这不是正当的拆迁手段,而是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逼迁行为。被征收人要清楚地知道,任何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逼迫签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强拆须经法院裁定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进行强拆,唯一合法的形式只有司法强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强拆的权力,不能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而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实践中,对于不愿妥协签字的被征收人,有的征收方动不动就会作出强拆威胁,事实上只有经过严格法定程序进行的强拆行为才是合法的。就比如如果不履行法律条款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通知和司法执行,征收方直接自己决定强拆,这种行为自然是非法强拆。对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再进一步争取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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