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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房屋权属有争议,拆迁补偿该给谁?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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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共有人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况,尤其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往往因拆迁面临巨额补偿对涉拆迁房屋产权引发争议。很多情形下因为房屋年代久远,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加之有的房产还存在着继承、共有等方面的产权纠纷。房屋居住人、同住人、继承人、共有人等利益相关人如何认定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拆迁利益,成了很多人的拆迁第一大难题。

面对征收房要注意哪些

签订补偿协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行政机关未经全体房屋共有人同意即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包括以户主共有人之一签订了协议为由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追认的协议无效

房屋征收部门与部分共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的,该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依法应属无效协议。


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权属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部门的调查义务以及征收工作效率,当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时,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美泰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因拆迁产生纠纷的,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处理解决,可以在公平、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复杂的产权纠纷,房屋居住人、同住人、继承人、共有人等利益相关人享受不到应有的拆迁权益而进入维权阶段时,一定要广开思路,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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