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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解答,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婚姻继承问题

征收一般分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当征收遇见婚姻继承关系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小编就为小伙伴们解答这一疑问!

一、婚前一方拆迁,拆迁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拆迁所得的拆迁款项为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被征收一方因拆迁所得的拆迁款项主张权利。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拆迁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则拆迁款项因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公租房能否作为原承租人遗产?

一直以来,很多咨询者都在询问这一问题,针对公租房能否作为承租人遗产由承租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由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承租公房分为自管公房与直管公房,前者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后者为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但不论是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其房屋所有权均不属于承租人,因此公租房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但是公租房的征收补偿款可以继承,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征收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公租房的承租权能否被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首先,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被继承,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婚姻继承问题存在很多疑问,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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