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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被拆迁,谁应得到拆迁补偿款?

房屋被依法抵押后,适逢征收拆迁的,补偿款应该给房主还是给抵押权人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呢?请参看本案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扩大经营引进技术,将厂房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为10年。2年后厂房被依法征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知道厂房抵押一事。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某公司补偿500万元。银行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有关部门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用以偿还贷款。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还款期为10年,未到期不构成违约;某部门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且拆迁款已经支付,所以没有义务向银行再行支付其中的100万补偿款,要求其向被拆迁人主张权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系某公司与银行的抵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告知拆迁人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抵押物交付拆迁,使得标的物灭失。应认定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但介于被抵押房屋已经被拆迁,银行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可以追及拆迁补偿款,以弥补合同利益损失。判决将拆迁款中的100万支付银行。

 

三、典型意义

抵押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必须通知抵押人并告知拆迁人,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达成协议,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以补偿款提前清偿抵押房屋所担保的债权。

 

四、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担保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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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抵押房屋的补偿款归属判例与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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