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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怎么拆?你一定要看这篇!

前言: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行政强制法》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不论是拆除结果的违法还是拆除程序的违法,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都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经常会遇到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同时,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将违法建筑排除在公平补偿的范围之外,对自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到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利益。因此,作为城市房屋被征拆人,认识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至关重要。

一、依法送达书面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征拆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征拆人不仅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还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就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据;被征拆人可以进行质证,提出对处罚的意见,作出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书与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要间隔三天以上),书面送达被征拆人。被征拆人有法定期限内起诉和复议的权利。

给予被征拆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履行时间,保障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行为,需要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人员作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如果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三、履行强制执行催告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必须先进行催告,催告被征拆人履行义务,这也算是对被征拆人下达的最后“通牒”。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过催告,被征拆人仍未拆除违建房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五、强制拆除

(一)有权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无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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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认识到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流程,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时刻注意行政行为违法之处。行政机关欲拆除违建房屋,必须经过以上程序进行,作出的催告、处罚决定、执行决定等文书,都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如有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拆除违建处理程序,一定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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