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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导读】近日,美泰律所接到很多村民朋友的咨询,说村委会违法将村民享有的耕地、鱼塘、林地等承包权收回并转让他人,严重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面对该种情形时,村民朋友应当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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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救济途径的选择】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委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以上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委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委会改正侵权的决定。


【对于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责的救济】

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即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该不履责的行为村民可以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确认其不履责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责令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从实质上有效监督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另外还需注意,判断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以其是否作出决定或答复来判断,而应当审查其有无实质性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责,只有完成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


【美泰律师提醒】

 在我国农村,村委会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权,而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形确实偶有存在,遇到该种情形时广大村民朋友可选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村民朋友还要学会通过村务公开或向农业农村主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维权获取关键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的依法维权提供更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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