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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成功案例总结,外嫁女获得安置补偿,这些证据很关键!

【导读】由于法院在对于外嫁女能否获得安置补偿的问题上会重点审查其户籍是否在娘家村集体、是否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是否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未分得土地、是否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是否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因此本文将通过美泰律所接受委托的大量外嫁女成功案例,为大家总结出法院会着重审核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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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娘家常住人口登记卡;

该证据可以证明外嫁女在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即便是存在变动迁移的情况,一方面要考虑户口迁入迁出的时间是否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前,另一方面即使是方案发布之后才迁入,也需综合考虑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迁入等情形,在举证时进行充分说明。


2、娘家农村合作医疗手册、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明细;

农村合作医疗手册可以证明外嫁女并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其他替代性的生活保障,而缴费的明细则可证明参加本村医疗保险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3、娘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手册;

外嫁女参加本村的土地承包不仅可以证明外嫁女在本村享有承包地的事实,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属于外嫁女的承包地进行征收时,其合法的承包权应当与同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


4、婚姻证明材料;

其中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等,任何能够证明结婚时间和现在婚姻状态的证明文件。


5、《嫁入地未获得补偿证明》;

该证据一般由嫁入地村委会开具,在证明中需清楚的列明外嫁女户籍未迁入嫁入地,且在嫁入地未享受任何征地补偿待遇。需注意,该份证据一定要加盖嫁入地村委会公章,否则其证明效力会不足。


6、配偶户籍证明;

部分外嫁女的配偶为城镇户籍,则可以证明其在嫁入地当然的无法取得任何征地补偿待遇。


7、出嫁后仍生活在娘家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要重点注意,这部分证据是最难收集整理的,但是恰恰是这部分证据,能够最为直观的证明外嫁女仍然以娘家为生活生产基础。例如:为娘家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经常往返娘家的火车票机票、在娘家附近务工的证明、孩子在娘家学校就读的凭证等等,这一类证据均可用以佐证即便是外嫁也依然与娘家存在紧密的生产生活联系。


8、娘家村里张贴或发放的任何能够证明其承认外嫁女拥有村民资格的材料;

首先,大家平时在村里要多留意村委会发放各类补贴且包含外嫁女名字的公示,并且及时拍照留证,其次例如村委选举的选票、村委会向每户进行人口、房屋调查的凭证等都可以用以证明,村委会已经认可了外嫁女在娘家是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此外美泰律师还需提醒大家,准备好相关证据仅仅是维权的第一步,要想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还需要专业法律人士针对个人不同情况来制定详细的维权方案,在结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恰当精准的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与地方规范,通过充分论证说理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切勿不可盲目提起相关维权程序,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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