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行为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侵害村民的合法拆迁利益,村民该怎么办?
一、村委会不履行职责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征收方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代表村民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村委会不作为,未提异议或故意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村委会不发补偿款
如果村民对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费或对发放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乡镇或区县政府对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乡镇或区县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如果乡镇或区县政府不履行监督和责令改正职责的,村民可对乡镇或区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
三、村委会不公开补偿费收支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有知情权。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是村委会侵害拆迁利益时,村民的应对办法以及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拆迁维权,百姓势单力孤,如有困难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