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计划生育已是“过去式”,超生子女也应安置补偿!

【导读】随着生育政策的全部放开,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但是仍有很多人是在计划生育时期出生的,而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常常打着“超生违反政策”的旗号认定超生子女无权获得补偿,这样的做法必定是违法的!


2022070701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明确征地补偿原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农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要考虑被征收农民的现实情况,保障其生活水平的,而超生子女明显也是其中成员。而被征收农民身份的认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因素:1、拥有本村户籍,2、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宅基地,3、在本村长期居住,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就理应得到分配,而不论是否为超生。

同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的家庭一般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超生子女的父母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且超生子女进行了户口登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有权获得安置。所以,超生子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有资格获得补偿安置。

如果征收方以自己制定的《补偿条例》、《补偿方案》一意孤行的将超生子女的补偿标准降低,甚至排除在安置补偿方案外,那么就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泰律师提醒】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不是一个诉讼、两个诉讼就能彻底解决的,被征收人很难仅靠自己与征收方抗衡,被征收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到案件中,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因此,如果您在征收安置补偿中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建议被征收人立即启动维权程序,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