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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得先符合这些要求!

现如今,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推进,城市周边的很多农村会遇到征收拆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事情也是五花八门,其中就有为了推进征收程序,村委会强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呢?本文跟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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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条件是:第一,所收回土地必须为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目的要符合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第三,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第四,报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收回集体建设土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大家在生产生活或者被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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