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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人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权利被侵害,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土地在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便丧失了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若此时再维权,已经不是利害关系人,便丧失了诉权。因此,对于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土地权利转让的时间节点如何来确认呢?

1、为什么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通俗来说,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影响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政府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时,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利。故如果征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被征收人便是相关征收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

2、征收中,土地、房屋权利何时转移?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仍存在一些争议。但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来了解法院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土地征收案件中,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被征收人丧失对已经获得补偿的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之后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土地、青苗、房屋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其他案例中也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1)在涉案集体土地经批准并完成征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当事人与被诉的批准出让及出让土地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强制拆迁行为,其如对实体补偿不满宜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2)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且已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相关权利,与后续的土地挂牌出让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涉案集体土地已批准征收,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相关征地补偿费也已汇入村集体账户。故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已经消灭,与后续针对该土地进行出让等相关行政法律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4)在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涉案土地的挂牌出让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当事人如认为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予以拆除违法或应在征收过程中予以补偿,应当另行主张权利。

5)房屋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征收地块完成拆迁工作,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当事人对涉案国有土地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3、如何维权?

美泰律师认为,若遇到征收,可以先了解本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征收程序。若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征收程序,寻找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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