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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谁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哪个部门具有查处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行为的职责呢?征补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如果具有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的职责,受到违法征收行为侵害的被征收人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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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可以将不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起诉至法院,理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们与大家的想法不谋而合,分析意见如下:


1、征补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等等,可知实施违法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及时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


2、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被征收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及时核实、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具有与行政不履职行为的利害关系。


上述仅仅是个人的分析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


根据检索的部分最高院案例,得出如下结论:


征补条例中关于“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但是,此种监督职权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系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判决也多是如此: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但上级人民政府的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履责的履行与否,一般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


司法启示


对于违法征收行为,如果想要让实施违法征收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介入,可以通过非诉的手段,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对于查处不作为的行为,一般不具有起诉至法院的诉的利益,所以仍需通过非诉的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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