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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老百姓对于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手续仍有很多人还是心存疑问的,很多老百姓都觉得谁办都可给证就行,但是究竟谁给证才对呢?有人说县政府给发证,有人说村集体发,也有人说是街道办事处?究竟这些单位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各自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如何颁证才是法定的程序?请参看最高法潘继承、潘杜进、杜敏荣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一、案情简介

潘继承等人申请再审称:1.潘继承等人对涉案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新洲区政府具有颁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2.新洲区政府不应以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申报资料为借口,拒绝履行登记颁证的法定职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是确定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承包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洲区政府应按照工作部署和允诺,依法督促、检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落实情况。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二、最高法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虽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职责,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土地承包相关材料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颁证。本案中,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办事处马鞍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将其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逐级报送的情况下,潘继承等人直接要求新洲区政府履行确权颁证职责,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潘继承等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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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高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法定程序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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