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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原来还有这样的“强拆”?(一)

如今,针对合法的房屋、建筑,只允许司法强拆,针对合法房屋不得再有行政强拆。而部分政府为了逃避法律,又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招数,更是衍生出了强拆的变体——误拆,帮拆等现象。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什么是“帮拆”?“帮拆”出现时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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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拆”是什么?通俗来说,是指征收方通过别人的“手”来拆你家的房屋。这种行为常发生于农村,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委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或者就是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

近年来,有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在土地收回、房屋拆除过程中遇到阻力,村民不同意征收条件、拆迁条件,拒绝拆迁。这时可能村民会遭遇到采用村民自治、村委会“帮拆”的形式进行的强拆。这些项目无论以何种名义实施,一般都会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然后由村委会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委托的开发公司来推动。这就形成一个关键的问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力收回村民的宅基地、授权村委会实施帮拆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实践中,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政府一般会出具“决议不存在违法情形”的答复。当事人自然是不服气的,就会进一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开庭审理了,等了一年半载,期间甚至几次催促法院,等到当事人内心以为“如此难判,莫不是政府要败诉?”的时候,法院的文书下来了,赫然印着“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乡镇政府有没有查处“帮拆决议”的法定职责?不履职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帮拆的实质是由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村民搬迁,原有宅基地另作他用。那么,未经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纯粹由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该做法明显无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村民自治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通过村代会授权村委会“帮助”未搬迁村民拆房,显然具有强迫性质,以民主形式行使强制性内容。因此村政府的“帮拆”行为明显违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根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并未涉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另作他用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低于村民会议,无论有无经村民会议授权,其更无权据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我们研究法条后,可以得到问题的回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基于该法律规定,乡镇政府有查处不当、违法村代会决议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而乡镇政府未依法履职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之诉在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之内,应予受理。


老百姓们遭遇“帮拆”时,不要慌乱,冷静应对村委会工作人员,保存好村委会决议、录音等证据,尽快和征地拆迁律师进行咨询,由专业律师介入,开展维权活动,与村委会“帮拆”的时间赛跑,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房屋被拆除,保护我们的个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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