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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的信息公开申请写成了咨询事项?

在上周3月16日的文章中,我们解读了信息公开申请可能被认定为是咨询事项的情形,即信息公开被认定为咨询事项的判断标准。那么老百姓为什么会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写成咨询事项呢?只有从“为什么”出发,了解出错的原因,我们才能规避错误,真正写出一份精准、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


2022032302


正文:


一般情形下,如果针对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的信息、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后方可回应的,可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如相对人的申请中包括了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进展程度”、“是否包括”、“是否合法”、“事实根据”、“合法性依据”等内容,或者借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的,一般可认定相对人的申请构成咨询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咨询事项的标准是:1.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主观判断后才能回复。2.相对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描述是否能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3.相对人的申请内容实质是否是为了获取政府信息。


为什么信息公开申请会被写成咨询申请呢?因为老百姓写申请的原因是因为有诉求难以被解答,希望政府解决其诉求。老百姓们的思维中没有明确“应当先找到想要的资料,再进行维权活动”是有先后次序的,因此往往将解决诉求与找寻与诉求相关的资料混为一谈。换言之,老百姓的申请往往并不是为了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为了转嫁其他诉求或主张,主要有如下情形:

1、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如要求对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解释,询问具体业务的办理程序、法律依据,或要求行政机关对在先行为的依据进行说明等。如“你机关对XX事项进行监管的办事程序”。

2、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提出合法性质疑。在这类申请中,申请人实质上是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认为具体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确,从而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行政法规等提出质疑。

3、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状态确认。这类申请中,申请人往往试图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对某事项的法律状态进行答复。


典型案例(来自网络):


胡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2016)苏01行初182号。


原告胡某及其他两名案外人,曾向江苏省工商局申请“江苏城乡法律服务所(普通合伙)”名称预先核准,省工商局以材料不全及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驳回。后胡某向省工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我不可以平等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该行业经营上述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冠以‘江苏’的条件、程序信息。”


审判机关认为,原告向省工商局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理由如下:一、政府信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某项信息材料,应当对应某项固定的载体或是从该载体中能够直接反映的部分内容。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其表述并不明确具体,其虽然指向为“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但由于该指向范围过于宽泛,实际上根本无法根据原告的表述限定其要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二、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的、无需行政机关再行汇总、加工,而原告的申请是通过描述的方式来表明信息的特征,省工商局必须经过解释、判断,再从相关联材料中进行汇总、加工,才有可能得出原告意图申请的信息,原告的申请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三、原告的两项申请,其实质应当为对其不能从事法律诉讼及法律服务行业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冠以江苏名称等事项的咨询,属于法律理解的范畴,其目的是要求省工商局对该问题进行回答,而并非要求省工商局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


总结:


老百姓在准备信息公开申请时,由于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专业性,很容易落入询问的陷阱,被政府认定为咨询事项。因此,向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就十分必要了。律师可以帮助老百姓仔细斟酌用词,往下深挖老百姓到底想要的是什么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也从询问问题变为了具体和政府申请公开某一项或几项文件。因此可以避免询问政府机关是什么”、“为什么”、“进展程度”、“是否包括”、“是否合法”、“事实根据”、“合法性依据”这些问题,避免行政机关来进行主观判断。这样就大概率避免了老百姓的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为咨询事项,而得不到想要的答复,耽误了维权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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