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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征收拆除怎样才算是合法

【导读】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政府要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拆除的法定程序又是怎样?让我们为您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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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进门,未到现场,更没有拍照、摄像、询问、测量就直接作出“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部分案例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只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逼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律师分析】

违法建筑若出现在征收中,综合违法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2、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法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44条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造成的存量违法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4、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法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法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法建筑,理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5、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法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法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法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法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7、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美泰律师提醒】

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随后的限期拆除决定,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予以约束,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遇到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并一律不予补偿的,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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