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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可以撤销吗?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

导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由此可知,征收土地公告仅是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之后的公示公告行为,属于征收土地行为中程序性行为,对被征收人不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法律实践中一般不予纳入行政诉讼审理的范畴。

但征收土地公告一律不可撤销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之前,需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开展土地调查确认、征询村民意见等程序,然后将“一书四方案”或者“一书三方案”层层上报审批。征地文件经审核批准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再进行公示公告。

1.如果属于未批先征情形,征收土地公告不合法,应予撤销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前提是征地文件经过层层上报审核,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批准文件,即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才有征收土地文件的最终审核权。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获得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则违背了法定的征收土地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上述征收土地公告内容,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公告的内容来判断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是否已经过审批,如果没有公布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内容,则有可能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

2.征地文件经过批准之后,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实施征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如果擅自改变批准征地内容,则属于法院受理可撤销的范围

在实践中,市、县级人民政府获得征地批复之后,因为具体施政时作出调整,便擅自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更改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或者补偿标准等内容,即与征地批准文件不相符,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程序,征收土地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之后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或者补偿标准,已经是新的土地征收行为,需要再次经过土地征收程序或者依法申请变更征收内容,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当被征收人认为发现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与征收土地批复的内容不一致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征收土地公告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在被征收人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征收土地公告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在官网上进行公告符合公告送达的要求,便不在村里或者乡(镇)张贴。这种公告方式实质上违背了公告送达的要求,被征收人一般也不会有上政府官网查询信息的习惯,只有通过在村里甚至村民小组里张贴纸质版征收土地公告才属于真正送达,也是最能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方式。

如果征收土地公告没有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文件不知情,无法及时行使征收土地赋予的权利义务,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属于送达程序违法,可以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适用撤销判决。

综上,征收土地公告并非一律不可撤销,当被征地农民看到该文件时,要注意审查内容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如有发现不合法之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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