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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时房子以违建被强拆,补偿还给了前夫,怎么办?

近期有人咨询,其经营小卖部的500平方米房子,有国土局的批示,在2020年9月16日按照违建被强制拆除了,最后按每平方米几十块钱的标准,补偿给了前夫。但拆迁前咨询人已经离婚,协议约定这个小卖部归自己所有。现在希望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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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经营小卖部的房子在离婚之前的权利外观,国土局批示的相对人是谁。以此来确定拆迁部门将补偿给到前夫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而在此基础上考虑是撤销补偿协议还是基于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向前夫主张补偿权益。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将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则必须通过法定认定和拆除程序进行。因此要根据经营小卖部房子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收部门对该房子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来确认认定违建是否合法;同时对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涉及的程序性文件进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综合分析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实际情况后,再分析确认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如何进行维权。


以上是对当事人咨询事项的初步分析。征收拆迁纠纷一般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仅通过线上简单咨询描述很难确认具体情况,最好与专业律师进行详细沟通,这样不仅对自己负责,提高效率,也能避免造成更大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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