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法院超出执行的范围,能获得补偿么?

在征收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政府相关部门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些百姓认为,没有经过其同意强制拆除其房屋就应该得到补偿,然而并非如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难以救济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在司法拆除房屋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扩大执行的情况,那对于扩大执行的部分是否能获得补偿呢?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图片1

图片2


2011年7月16日,寿县人民政府作出寿政秘[2011]183号《关于征收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的决定》并予以公告,范承格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月11日,寿县人民政府向范承格作出寿房催告〔2018〕1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因范承格未履行,寿县人民政府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皖0422行审19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寿政征补〔2015〕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寿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2018年9月28日,寿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被拆除的房屋内有部分生活用品。

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涉及范承格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并不包括室内物品,因此,寿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而范承格、范同明提交的照片证明其有室内物品被损坏,故寿县人民政府超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围实施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寿县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其履行了物品清点、登记、造册、保管义务并提交了物品登记清单、厂房租赁合同和视频光盘等证据。

因此,对于扩大执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对于扩大执行的案件,证据就变得尤为重要了。被征收人常因为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被动,对于法院的扩大执行,最简便的取证方法就是录像。可以通过对房屋、拆除的工作人员、车辆等进行拍摄取证。对于法院扩大执行,律师的介入是尤为重要的。律师有多年的经验能够更好的指导当事人取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助您更好的维权。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