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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村委会与外村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难吗?

前言:我国农村地域广,人数众多。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规模扩大迅速,农村土地进一步被压缩;时代土地之争恩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的滞后性,导致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多且复杂。这其中就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或者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有资格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不过需要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以及同等条件下不具有优先承包权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实践过程中,承包方通常是以较低的价格承包几十年的土地。随着经济发展,较低的承包价格已经与土地价值不匹配,有些承包方与发包方会协商解决土地价值上涨的一些问题,但也有协商不成的情况,或者土地面临征收等情形,此时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即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如果诉诸诉讼程序,会产生下列问题:

一、未经民主议程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不一定。根据本所实践经验以及搜索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承包合同是在1999年7月8日至2008年12月24日这期间签订的,虽然没有经过民主议程,但承包方已经承包超过一年或者已经实际大量投入的,法院不支持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在上述期间外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民主议程,承包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

二、起诉时人数是否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半数?

不需要。起诉时过半数的规定在2008年就已经失效了,在此之后实施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起诉时过半数的规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起诉至法院。

三、起诉是否需要先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承包合同纠纷;

(二)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农村承包纠纷需要先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规定只此一处,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该规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设定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行政主管机关有监督职责,就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解决。而承包合同性质属于合同,应适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未经民主议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如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过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及情况复杂,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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