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山东高院判例:不能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土地!

判例要点:

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搭建围挡、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

 图片1

案情简介

杨进臣、曹文田等15人均系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帽曹村村民。2019年1月28日,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施及必须的设施建设,该合同加盖被告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有村代表的签字。2019年3月,被告发放了青苗补偿款,包括原告在内的绝大多数村民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同月,被告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原告向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帽曹村耕地30亩搭建围墙建设问题。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调查报告,督促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禁止其违法建设行为。原告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2019年7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告知书,载明:“经查,你们所申请地块涉及土地尚未征收,截止目前,我厅尚未收到涉及你们所申请地块的用地预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村委会公章及村民代表的签字,且包括原告在内的绝大部分村民领取了青苗补偿款,说明原告对土地租赁之事是知情的。被告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搭建围墙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如原告对租赁合同存有异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原告诉称被告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因土地征收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不具备土地征收的职权,不属于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且被告也明确否认实施了土地征收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杨进臣等15人不服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承包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进臣等15人所在的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施及必须的设施建设,被上诉人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准备建设,并发放青苗补偿款。经上诉人向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问题,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陈王街道办事处群众反映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土地执法巡查情况通知书》,已经督促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禁止其违法建设行为。被上诉人鉴于此只是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现状,说明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承包的耕地,该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基于土地租赁合同而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的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也否认实施了土地征收行为,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杨进臣等15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占承包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山东省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强占再审申请人承包耕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非法占地行为,而非强制征收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显然未正确厘清被诉行政行为。

综合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陈王街道办事处群众反映违法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土地执法巡查情况通知书》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占用土地的行为。

对于占用土地是否为依据土地租赁合同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与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施及必须的设施建设。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指正。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