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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获奖案例:养殖场使用的农用地还是农用地

前言:该获奖案例解决了养殖场所使用到的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是否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问题,规范开设养殖场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力行为,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殖场的权力边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奖,其中有一篇获得案例类一等奖的案例认为在规模化养殖中,涉案养殖场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为设施农用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必转为建设用地。

案情简介:涉案裕盛祥公司经营的美城猪场,系现代农业生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其所使用的土地为美城村村集体所有的荒地,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为养殖而修建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管理用房等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形成大规模的养殖场。但到2018年,秀英区政府通过卫片遥感监测到3个图斑面积共36亩,违法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5亩,认为涉案裕盛祥公司经营的美城猪场存在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美城猪场未自行拆除,2018年11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该案例认为,涉案养殖场已存在多年,行政机关从未强制其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政策帮助,帮助其进行升级改造。诚然,涉案养殖场的用地协议未进行备案,但在实际利用土地时,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事项。涉案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海南裕盛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需要将用地协议向有关部门备案。案例中养殖场未将用地协议进行报备,存在程序瑕疵,但此时相对于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给予政策帮助,说明已经知道养殖场存在的事实,形成信赖利益关系。

将用地协议备案只是程序性事项,用地性质是否需要改变才是判断养殖场存在是否合法的关键。

养殖场所使用的土地一般为农村农用地,我国法律规定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在耕地上建房等行为。但养殖场一定是需要建筑物作为生产设施的,例如必要的管理用房、配套的设施厂房等,该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为设施农用地,因此不需要再改变土地性质,养殖场所使用的农用地仍为农用地性质。

因此,该案例对于在农用地上开设的养殖场来说是喜讯,不必再每天提心吊胆养殖场被行政机关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了,只需要按照相关的审批手续,符合生态发展等理念设立,而不用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改变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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