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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诉讼,被告到底是谁?

 近几年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普遍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多村民都不知道和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对方主体到底是谁,若补偿协议出现问题,到底应该找哪个部门?若要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谁?签订补偿协议的对方到底能不能作为被告起诉?下面我们一一来梳理一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其有职权进行后续的补偿安置工作,若是其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其完全是适格的诉讼被告,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在很多征收实践中,其作为征收主体大数多是通过授权和委托的方式,把补偿安置的工作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相关征收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授权

有的情况下,村民是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首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取得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由征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其次,经授权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就是补偿协议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作为被告起诉!

三、村委会、居委会-经委托

有的情况下,村民是和村委会或居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首先,村委会或居委会是通过委托的方式取得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由征收部门委托。只有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村委会或居委会才有资格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此时该补偿协议的性质就是行政协议,那么村民可以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被告起诉。若村委会或居委会未经过合法的委托,越权代理,和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则该协议为民事协议,村民只能以民事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四、指挥部、项目部、办公室等

有的情况下,村民是和临时组建的征收拆迁指挥部等机关签订的补偿协议。这种临时组织的机关,只是征收部门为实施征收工作临时组建的部门,其只是为征收部门工作,没有实质性主体资格。若此时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应以组建该部门的机构作为被告!

五、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房屋拆迁管理中心、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建设用地事务所、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等)

有的情况下,村民是和一些类似拆迁管理中心签订的补偿协议。这是因为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作为补偿的实施部门,相应的也由其成为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主体签订方。征收补偿协议是要经过相关征收部门审批的,所以此时该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村民可以以这些类似拆迁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广大的被征收人,美泰律师温馨提示,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出现问题,先看签订补偿协议签订的对方主体是哪个部门,应以哪个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美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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