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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四规划一计划”是大前提,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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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满足“四规划一计划”的大前提,这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在实际案例中,就有征收项目因为未按规定的前提程序进行抢征,而最终被判征收决定违法的案例。那么,四规划一计划到底为何?如何体现在征收项目中呢?请看“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之“彭先生诉安义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案”

 

一、案情简介

彭先生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一套。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彭先生的房屋被政府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20164月,县政府通知征收,并张贴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预公告、规划图等文件。因方案给出的补偿费用过低,彭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达成一致补偿意见。20166月,赵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没有前置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可能是违法的。20168月,在律师的帮助下,彭先生向南昌市中院起诉被判决驳回。上诉后,省高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市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二、本案维权对“四规划一计划”的运用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本案征收行为虽被纳入当地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但只能说明案涉项目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和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征收部门并无其他征收批准文件,也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的程序性规定。

 

三、典型意义

合法的征收对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大有裨益。违法的征收往往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行为,会给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胜诉为被拆迁人维权增强了信心,当发现征收行为违法时,就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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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关征地拆迁“四规划一计划”的相关判例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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