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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居”与集体土地征收有何不同?

前言:“合村并居”,是指我国一些地区,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为了改革落后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的集约土地发展经济,进行的将几个临近自然村整合起来,建立农村社区的综合改革和探索。它与我们常见的集体土地征收有何不同?

1.启动的原因不同

“合村并居”出发点是为了改善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环境,集约土地,将临近几个村庄合并成较大的社区集中居住,原有的宅基地进行平整复垦,扩大耕地面积。同时也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

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同

“合村并居”是整合农村土地资源,集约土地进行生产、复垦工作,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一般不会改变土地性质;同时该项工作处于试点中,本身并未规定有详细的实施程序,因此目前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存在,需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就必然涉及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转变,因此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强制性规定不同

“合村并居”是国家有关“三农”问题的振兴战略,更多的是表现出政策性规定,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规范,也就不能适用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合村并居”政策更多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扩大耕地复垦面积,所以就应当以村民自愿为前提。

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并依法进行建设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严格的征收程序,但同时也对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施加一定的义务,即在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后,应当根据补偿协议里约定的期限交出土地,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补偿安置不同

“合村并居”因没有配套且成熟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方给予补偿安置的标准不同,但共同点都是给予的补偿低,达不到集体土地征收规定的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标准,主要原因是“合村并居”没有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原有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依旧有效,村民依旧可以耕种土地。但给予补偿时没有考虑到改住社区楼房,农民生活居住成本在增加,装饰装修、物业等费用等都是必须支出的部分,购买安置房要再补交差额,反而降低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征收集体土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原则及标准,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合村并居”政策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听取农民的诉求,导致各地在实践中摸索,难免会出现矛盾纠纷,此时就需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当“合村并居”实践中侵害到农民的权益时,要积极维权,既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又促使政策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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