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以广东为首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工业化率先推进和城市规模加速扩张,农村变成城市一部分、村民成为市民。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特殊人群(外嫁女)往往不被组织所接纳,也无法享受股权分红、征地补偿等权益,成为村里的隐形“人”。本次美泰律所张洁律师受邀前往惠州惠城区某村,与7位“外嫁女”面谈,答疑解惑。
2020年12月24日晚八点,沿着武深高速某出口径直前行三公里,我们就到达了目的地。这是个传统农业村落,村民五千多,房屋不高散落道路两旁,隐约能听到的机器声。
见面寒暄,宾主落座。外嫁女代表称,村里要给村民分配股权,但是却没有她们外嫁女份额。大家找村委理论,村干部拿出去年村民代表会议所做的关于村民资格认定的决定,择其一来讲,“外嫁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不得参与分红,离婚后户口迁回也不得参与分红”。外嫁女没有分红,更别说她们户口在村里的子女们了。
张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帮助外嫁女取得参与股权分配的名额,而是先确认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如此一来,股权分配问题迎刃而解,甚至于后续以后能够参与分配村里的征地补偿。而且涉及外嫁女权益的法律很多,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甚至中央于2019年发布的1号文件,均明确指出: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先行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似乎不言自明。那为什么有的地方明知此还故意不分配外嫁女相关权益呢?恐怕也与待分配的利益有关。
其实广东省法院系统处理类似的外嫁女资格认定纠纷的案件有许多。早在200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303号关于“外嫁女”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了全省法院解决此类问题的处理途径:认为“外嫁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权益的,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 申请行政处理;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广东实行的是“政府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步走模式。可以说,在行政机关拒绝认定(或不作为)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外嫁女”资格问题,案例有许许多多。
让司法阳光照进这处“隐秘的角落”的方法已有,剩下的我们就希望许许多多像“你们”一样人们,能走进这片被光洒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