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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可忽视的知情权:补偿款足额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存储

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人范围内,往往房子拆了,征收补偿款还没有补偿,出现这种原因是因为补偿款费用还没有足额到账或者征收款项用作他途,为了了解启动征收工作是否有金钱方面的保障,被征收人往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启动征收工作是否有足额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存储的保障。那么被征收人对国家征收补偿款事宜有没有知情权?征收主体对征收补偿款有没有公开的职责呢?下面北京美泰律师帮您分析:

法律速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被征收人有权利要求公开征收补偿费用的有关信息,包括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作为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是区政府作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会对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与被征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信息。

三、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不存在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故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门用于征收项目均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对征收补偿款闭口不谈,甚至不予以公开,北京美泰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只有这样,对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才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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