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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件之解析

导读: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范围界定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费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依照【法释【2020】17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纠纷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一、起诉的村民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在起诉时分配方案是否确定。

四、区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实际承包有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无论是请求其中一项还是全部,均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案由;实际没有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或诉请参与分配非承包地捆绑式征地补偿费的,均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

美泰律师提示:既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确定的分配方案,未足额获得征收补偿费用,可依法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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