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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以“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为前提?

房屋征收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要求吗?请参看最高法黄作明、黄作辉、侯礼香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兴国县政府作出的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规划与计划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意见〉》《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地块符合总体规划的复函〉》系列发展规划文件、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兴国县人民代表大会《兴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兴国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等证据材料表明,黄作明等3人主张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潋江镇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提升,且该项目已分批纳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黄作明等3人认为涉案项目系属于商业开发性质,缺乏相关事实证据支持。

 

三、关于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专户专用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兴国县维稳办审核同意备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国县支行2017526日出具的《资金证明》表明,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专项资金已于2017520日到账。黄作明等3人主张33号房屋征收决定未组织相应部门作出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费未足额到位、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无事实依据。

 

四、关于征收范围及征收程序

根据《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房屋征收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要求,且兴国县政府在作出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了论证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进行了公告等法定程序。黄作明等3人以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户数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案项目纳入省棚改计划及国家棚改计划的有关函复确定的户数不一致及征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该征收决定扩大了征收范围且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以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为前提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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