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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拆迁实施主体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房屋被拆迁,但是确定被告准备维权起诉时,通常被告知拆迁主体是用地单位某某建筑公司等民主体的情况,民主体顶缸大包大揽把政府牢牢的守护在身后,给老百姓维权带来很多阻碍。那么,房屋被拆迁,谁才拥有合法拆除建筑的法定职权?谁可以做适格被告?用地单位实施拆除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参看(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一、土地征收过程中谁拥有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二、谁是适格被告

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三、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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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主体适格被告认定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房屋被拆迁到底是用地单位实施的行为还是可以被推定为政府行为,我们如有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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